很多商家在经营时,都会推出诸如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其中个别商家所发放的卡片、宣传单上会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
案例重现
日前,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秦皇岛市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的“xx至尊体验卡 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xx美容会所”的内容。
(资料图)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那啥都是商家说了算咯!这种规定不是经常见到吗?有什么问题吗?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xx美容会所”的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提醒广大经营者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除文中提到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外,还有一些内容规定不得出现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否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权益!一起来看↓↓↓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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