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6日消息(记者 易帆)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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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征求意见稿)》,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资金监管,但是房屋交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资金监管的除外。房屋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和方式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保管定金等存量房交易资金。
根据《(修正)(征求意见稿)》,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发布、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修正)(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履行办法条约的处罚条款。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hensiying1@haikou。gov。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海口公开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海南日报记者2021年8月28日从海口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有效规范海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该局拟对《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意见稿分为总则、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行为规范、中介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40条。
其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的九种情形:一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或者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二是权属有争议的;三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是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其他条件的;五是未经过房源信息核验的;六是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七是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八是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九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种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办法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针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提供中介服务、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形,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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